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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的管制
最后,还须提一下关于西部占领区内对属于国家、纳粹党及其附属机构、出名的纳粹党人或其同情者以及被逮捕或开除公职的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政策。
这种财产多数被充公,由管制工作委员会保管。
在英方和美方的法律161管理处里设立了财产管理分处来处理这类事项。
既然很清楚,不能让所有的财产(大部分是工厂和设备)搁置起来,只有准许盟国人员或和纳粹没有瓜葛的德国人去使用和经营,一般要付租金,所收的租金存入冻结款项帐下,财产所有权不准转移。
开头的用意是,到将来某个阶段,四国对所有这类财产的处理将作出决定,在这以前,财产必须予以冻结。
以后看来四国对此问题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不大,便另外产生一种假定,就是说占领当局把权力归还德国人时会对财产作出安排,这将成为执行财产转移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那时也就会决定由谁来接收冻结的资金。
由于财产管理分处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律师,因而采取此种不表示确定意见的态度是合适的,但是在盟国政府对财产如何处理问题没有集体地或单独地作出任何其他决定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本身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
一方面,选择适当的新厂主是个问题。
往往还有一个危险,即在盟国权力管辖下进行的财产转移,在占领期满后,可能被德国政府取消。
此外,占领当局还须对各个人秉公处理,这样就可防止他们永远剥夺他人的财产,即使是有所补偿。
可是,另一方面,有些财产对社会非常重要。
倘若能够选出适当的德国人来暂时使用这种财产(而且也不得不这样做),这就很难说为什么有时不能让个人永未取得产权。
为了对付将来的德国政府有可能取消以前的决定,应在占领期间进行许多改革;让别的德国人成了实际上的所有主,至少将使取消过去的决定较为困难。
任何性质的再分配拖延的时间越久,以前的所有主收回财产的机会就越大。
而以前的所有主被剥夺使用权,是因为他们对“德国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
给予积极的支持。
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是占领当局宣布要予以根除的。
这个问题是个人非纳粹化问题的主要部分,但到处都一样,英美人虽然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不让一些人占据要职,却对于保证适当人选担当重任并尽可能使他们固守岗位则很少注意。
按当162 时的情况来看,好些拥护盟国的德国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是靠不住的,而他们却需要这些财产来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因为,当最后和德国当局进行财产交割时,讨价还价的事情太多,几乎没有时间使所有这类情况都得到充分的保证。
盟国不愿干涉私有财产,自然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干涉,占领的根本目的能否达到,就成问题了。
在取得这种财产的过程中,纳粹党人毕竟还是进行过粗暴干涉的。
而盟国进行干涉的恰当时机,就象占领工作的许多方面一样,应该是在占领开始的时候,那时人们指望采取彻底的措施,而且盟国当局有充分时间掌握新的所有权,直到它能熟悉情况为止。
第十一章 解除武装、归还和赔偿
在占领的头二年,很多盟国军官在德国忙于寻找和销毁军用物资、武器、弹药和防御工事,解散德国武装部队所属各部门,以及系统地销毁一切军事档案,包括人员名单。
然而,这项工作很少涉及政策问题,就不详细记载了。
无论如何,在西部占领区内,这项工作是做得认真彻底的,虽然俄国人在这点上表示怀疑,甚至不断有怀疑的感觉。
英国人把尚未释放和复员的德国武装部队人员置于他们的军官管辖之下,这种办法为俄国人提供了怀疑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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