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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
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
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丶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
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
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
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
随身衣服并在。
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丶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丶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
一验官独曰:「不然!
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
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
」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
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
不然,二冤永无归矣。
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
五丶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
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馀处。
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雠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
」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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