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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
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
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
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
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
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
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丶曾使医人丶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
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
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丶复检讫,血属丶耆正副丶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
但解凶身丶干证。
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丶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
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覆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丶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
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
须是多方体访。
务令参会归一。
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
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
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及老人丶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
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
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丶押字。
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
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
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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