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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加考虑,因此除在公众中产生一些影响外,结果是一无所获。
为了消除在非纳粹化标准和程序问题上的分歧,还建立了一个由每个州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盟国当局没有鼓励——但也没有否决——重复这种试验;1947 年6 月6 日在慕尼黑又召开了第二次会议,讨论经济问题。
法占区代表没有获准去出席这次会议;而苏占区代表则在其他代表拒绝讨论这个国家的政治统一问题时,退出了会议。
会议通过了几项报当含糊的决议,要求盟国澄清德国的政治前途,增加粮食供应,在经济事务上给德国人更多的发言权。
这些决议的卖际效果等于零。
从上述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或许除了在苏占区之外,其他占领区当局对于提供任何中央政府性质的东西这一问题都采取了实验性的和谨慎的姿态。
这样做不仅符合波茨坦会议规定的政策;而且英国人和美国人长期202不愿做出任何事情来减少在占领后期从政治上重新统一德国的机会。
可是,另一方面,给予每一占领区某种协调的权力是必要的;甚至法国人也意识到这一点。
这个问题不可能指望盟国管制委员会发布指示;法国人以及后期的俄国人准会对任何这样的建议进行抵制。
结果,英古区和美占区各自所采取的步骤不相一致,与俄国人的布置也不统一。
对德国人来说,这些步骤显得不必要地缓慢而不完整。
如果德国人或占领国本身的短期利益是有决定意义的话,早期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区实行集权,本来会有很多好处。
但是对于要求把分散作为对付一个强大和独裁政府的解毒剂来说,集权则是完全背遭而驰的。
而且,对一个如此羡慕军装的民族,在其生活中灌注一些异样的内容,不是没有道理的。
整个行政问题是一个从盟国管制委员会方面显然得不到丝毫启发的问题。
如果人们想到盟国管制委员会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不仅表现在合宜的组织形式上,而且还表现在对“民主”
一词的解释上,这就不足为奇了。
唯一稍有意义的决定要算是1945 年12 月规定六条选举原则的协议。
虽然这六条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是受人称颂的,俄国人却证明这六条原则解释起来可能产生极大的差异。
除了波茨坦协定所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哪些权力应属于中央政府和哪些权力应留给州这个基本问题,从未达成协议。
当问题提出时,总被一些人零零碎碎地应付过去。
这些人与其说是立宪理论和文宪程序的专家。
不如说是一批行政官员。
他们从德国外部得到的指导,只是分散权力的要求,此外几等于无。
除了进行州的划分以外,制订联邦共和国的宪法草案要留待德国人以后去解决。
在地方政府部门,引进了许多改革,但站得住脚的却寥寥无几。
在这种情况下,付出的辛劳也许好象是不得其所。
但是,地方事务的自决是不让中央政府过分强大的最好办法,而抑制中央的权力乃是“占领的基本目203 标”
之一,这是毫无疑义的。
困难之一是国际力量和经济力量把可以用来说服德国人相信这些变革的价值的时间缩短了。
力量在思想还没有足够时间扎根之前,就得撤退。
如果说这是不可避免的,那只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战胜国联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它的“基本目标”
应当是什么?
第二节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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