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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盟国要求无条件投降这件事可能被纳粹党人利用来否认德国已经屈服,或者否认积极的作战状态以及它所证明为合法的一切行动已经停止。
事实上这些顾虑是受了宣传的影响,而不是产生于现实情况。
上述种种顾虑,对于盟国司令官所应持的态度并未产生任何影响。
他们一开头就下决心坚持彻底清洗。
把非纳粹化工作交给公安部门去负责,在初期是比较有道理的,到后来还这样做就不那么合理了。
但是,在考虑实际贯彻执行非纳粹化措施的时候,出现了五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当初对这五个问题都清楚地加以阐述,以后的工作就会顺利得多。
(1 ) 哪些人该撤职?显然,头头和一切比较危险的人物必须撤掉。
可是,谁该算是头头?显然不可能把占人口五分之一的人都拘留起来,或完全不让他们担任公职。
事实上,什么是纳粹主义?特别是对那些只是为了保持职位而参加纳粹党的人该怎么处理?
(2 )假定能把那些需要撤职的人员大致分成几种犯罪类别,那么对各个人该属于哪一类又如何来鉴定?简直不能指望他们对自己进行甄别,也不剪能指望他们甘愿静候别人来对他们作鉴定。
盟军中懂德语并了解德国政治情况、有把握做甄别工作的人员也不多。
倘若让德国人担任这项工作,恰当的人选怎么定?例如,不可能用德国的审判官来担任这项工作,因为所有的审判官必须是纳粹党员。
反纳粹的人并不等于是当然的适当人选,而且也不能只凭他们个人的白述就接受他们。
对那些自称是有名无实的纳粹党员的声明,怎么来加以鉴别?很清楚,会有许多人提出这种声明而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
(3 )鉴于以前绝大多数高级行政人员都是纳粹党员(无论是通过挑选或者是为了情况所需要),把他们全部撤掉,将使管理国家的工作极端困难,尤其是在战争及其失败造成一片混乱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方面要求具有很高标准。
怎样找到足够的干练人员来管理国家?何况在德国投降前的设想是强调尽可能让德国人自己管理自己。
(4 )从长远着想,对所有被撤职的人员怎样来处理?不可能无限期地把他们关起来,甚至也不可能不让他们担任公职。
这样做会引起骚动,使人忘掉他们受惩罚的原因,并会在许多民主国家内引起自由主义思想的人对他们表示同情。
某种大家认为公道的量罪处罚的制度必须建立起来。
为了做到公平合理,各个案件需要按照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款和量刑标准来加以考虑;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反盟国自身认为一直在为之奋斗的法治原则。
但是,这就意味着需要建立机构和搜集证据来审理八百万人,这是一桩庞大而又耗费时间的工作。
(5 )而且,除非犯罪者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思想有所转变,撤除公职除达到惩罚的目的外,完全是有弊无利的。
因为,有关人员只要有才干,一旦惩罚期满,在社会上还会重新掌握领导职位。
如果那时他们还没有改变他们的观点,他们受到的处分可能一到占领结束就会煽起他们的仇恨,播下民族主义反动的种子。
能够做些什么事使他们的思想有所转变呢?怎样来证明他们的思想确已转变了呢?173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采取的步骤是提出惩处战争罪行的方案。
这些方案的拟订以及在纽伦堡和其他地方进行审讯的情况不属本卷范围,但是必须记住这两方面的进展情况乃是非纳粹化的主要背景。
此外,把纳粹党党卫队等组织作为它们本身就是犯罪组织而予以起诉,使彻底搞好非纳粹化工作的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据决定,这些组织的成员必须看管起来,在原则问题未澄清前,不可能进行审讯。
考虑到盟国的政治家们都强调必须“根除纳粹主义”
,出乎意料的是,在德黑兰、雅尔塔和波茨坦都认为非纳粹化是理所当然的原则,而没有试图决定确切地该做哪些事。
这个原则的实际含意似乎是在参谋长联席会议第一○六七号指令中才第一次详细载明,其中第六条的原文如下:
所有参加纳粹党的活动而不是挂名的党员,所有纳粹主义或军国主义的积极支持者以及所有其他对盟国目的抱有敌意者,都要撤销公职,都不得在半官办及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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