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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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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强迫“在俗僧道”

居住到寺庙道观中去,或强迫他们彻底还俗。

对他们的财产,除一小部分生活基本必需品外,均应予以没收或散发给穷人。

当这一诏谕看来不仅在一般僧道人员中造成了恐慌也在各省引起了混乱时,弘历又辩解道,他从来就不打算伤害那些循规蹈矩的僧道人员。

他强调,真正的问题在于公共秩序。

那些在俗僧道“窃二氏之名,而无修持之实,甚且作奸犯科,难以稽察约束”

他之所以要求他们必须获得度牒,是为了使“无赖之徒不得窜人其中,以为佛老之玷”

这位当时登基还不久的皇帝显然因人们对他的严厉措施的反应而感到震惊。

他因而从先前没收财产的诏谕立场退让下来:“究竟国家养济穷民,岂需此区区之财物?”

这一诏谕亦就此废止未行。

然而,令皇帝不能释怀的是:尽管他十分厌恶,社会上依然存在着一大批不受到国家任何控制的礼仪职事人员。

①弘历对于和尚的看法受到了新儒家在性问题上假正经态度的很大影响。

当然,和尚自己的内部戒律便有着纯洁俭朴的要求;《大清律例》则对引诱已婚妇女与之发生奸情的和尚规定有特殊的罚则。

但弘历对和尚通奸的行为似乎特别痛恨,并决心对之予以惩戒。

1768年,南京附近的一个和尚被控与几个已婚农妇发生性关系。

江苏巡抚高晋注意到南京地区“每易藏奸”

,其原因则在于该地区寺庙甚多,使得追踪奸僧的行止极为困难。

据此,高晋要求各县官员均需对和尚的不轨行为予以警惕。

南京附近的地方官府发现了一个“淫僧”

,多年来便一直有不规行为,甚至还贿赂地方保头对他的恶行藏匿不报。

通过将寺院的土地出租给佃农,这个和尚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

高晋奏报道:“查淫僧厚积资财,恣为不法,大为风俗地方之害。”

对这样一个罪犯,《大清律例》中一般规定的惩罚看来已经不够,高晋因而建议将他发配伊犁军中为奴。

弘历批复道,甚至这样的惩罚仍属“轻纵”

;“此等淫恶劣僧久为地方风俗之害”

,因而,对此罪犯“一经败露,即当立即仗毙,以示惩儆,何得更为宽待”

高晋再次奏报道,他确实应该为提出这样一个过于轻微的惩罚建议而受到指责。

这一罪犯不仅应予以殴毙。

还应在南京地区所有和尚在场的情况下这么做,以示做戒。

寺庙三分之二的财产则将予以没收。

☆★☆★☆★☆★

①《大清会典事例》,第501卷第8~11页。

这里,用于在俗和尚的是“应付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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