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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个方面,国家对于非法与神灵交往的行为究竟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所持的是一种不可知的立场,这从有关案卷中“惑众”
说法占有突出地位这一点上表现出来。
在对妖术案件起诉定罪时,官方称其抨击的主要目标是这种行为的社会后果。
然而,对这些邪行定罪实际上又被归到了“祭祀”
的名目之下。
这就表明,大概正是与神灵世界的非法联系这一点(不管这种联系是真实的还是假冒的),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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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刑案汇览》,第10卷第22…23页。
这一条款被援用于这两个案子时,薜没有用类比的方法。
第二个案子中的被告后来被减刑,因为他的性“妄想”
涉及到的只是一个和尚,而不是真正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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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祭祀”
条款将重点放在与神灵交流上的做法形成对照,“仪制”
条款所强调的是人的具体的礼仪行为。
这一条款对官员们在正式典礼中的行为举止及冠服、并对宫廷星相家们所应遵守的规则作出了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有一条是禁止术士居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
并从事预卜活动——尤其是禁止他们预言“国家祸福”
。
官方辑注者批道,这种行为构成了“于涉国家之事”
,会造成“凡人即起趋避之念”
虽然《刑案汇览》中并未包括这方面的任何案例,但康熙时期的一项子条款明文禁止无官方身份之人“习学天文”
,妄言祸福,并以此“惑众”
。
这就说明,这决不是一条时效已失的条款。
“惑众”
的说法在这里再次成为一种掩护,不致使《大清律例》看上去是承认术士们实际上同神灵世界存有联系的。
刑律条款下的妖术
根据“仪制”
条款对试图预卜未来的术士的惩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微的,只是用杖责一百下而已。
但当我们进入《大清律例》中处置“谋反”
和“贼盗”
的部分时,同样的行为便可遭致死刑的惩处。
《大清律例》中。
在¨谋反”
与¨谋叛”
后有这么一条,“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
。
制定于1740年的一项条款又将处罚大大提高为“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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