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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先生为“元圣”
,检察官为“辩才无碍的锄奸大士”
,律师的辩词称“刚才洗耳恭听过的高论”
,路易十四的世纪为“大世纪”
,剧场为“墨尔波墨涅殿”
,在朝的王室为“我先王的圣血”
音乐会为“雍和大典”
,统辖一省的将军为“驰名的壮士某”
,教士培养所里的小徒弟为“娇僧”
,责令某报该负责的错误为“在刊物篇幅中散布毒素的花言巧语”
等等,这律师打一开始,便要从偷苹果这件事上表示意见,要说得文雅,那确实是个难题;不过贝尼涅、博须埃一篇祭文里,也曾谈到过一只母鸡,而他竟能说得洋洋洒洒,毫不为之所困。
这律师认定偷苹果的事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明。
他以辩护人的资格,坚称他的主顾为商马第,他说并没有人看见他亲自跳墙或攀折树枝。
别人抓住他时,他手里正拿着那些根树枝(这律师比较喜欢称枝为树桠),但是他说他是看见它在地上,才捡起来的。
反证在什么地方呢?这树枝显然被人偷折,那小偷爬到墙外后,后因为心虚便把它丢在地上。
贼显然有一个。
但是谁能证明这作贼是的商马第呢?只有一件事,他从前当过苦役犯。
律师并不否认这件看来很不幸已经被证实的事,被告在法维洛勒住过,被告能的,这一切都是确实的,并且有四个证人,他们都一眼就认出了商马第便是苦役犯冉阿让。
律师对这些线索、这些作证,只能拿他主顾的否认、一种有目的的否认来搪塞;但是即使认定他确是苦役犯冉阿让,这样就能证明他是偷苹果的贼吗?充其量这也只是种猜测而不是证据。
被告确实用了“一种拙劣的自卫方法”
,他的辩护人“本着良心”
也应当承认这一点。
他坚决否认一切,否认行窃,也否认当过苦役犯。
他如果肯承认第二点,毫无疑问,一定会妥当些,他也许还可以赢得各陪审官的宽恕;律师也曾向他提出过这种意见,但是被告坚拒不从,他以为概不承认便能挽救一切。
这是一种错误,不过,难道我们不应当去考虑他智力薄弱的一点?这人显然是个傻子。
狱中长期的苦楚,出狱后长期的穷困,已使他变成神经呆笨的人了,律师说着说着,说他不善于为自己辩护,这毫不属于本案范围。
最后,律师请求陪审团和法庭,假使他们确认这人是冉阿让,也只能按警章处罚他擅离指定住扯,不能按镇压累犯的苦役犯的严刑加以处理。
检察官反驳了辩护律师。
他和平素的其他检察官一样,讲得慷慨激昂,才华横溢。
他对辩护律师的“忠诚”
表示祝贺,并且巧妙地利用了他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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