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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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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先生为“元圣”

,检察官为“辩才无碍的锄奸大士”

,律师的辩词称“刚才洗耳恭听过的高论”

,路易十四的世纪为“大世纪”

,剧场为“墨尔波墨涅殿”

,在朝的王室为“我先王的圣血”

音乐会为“雍和大典”

,统辖一省的将军为“驰名的壮士某”

,教士培养所里的小徒弟为“娇僧”

,责令某报该负责的错误为“在刊物篇幅中散布毒素的花言巧语”

等等,这律师打一开始,便要从偷苹果这件事上表示意见,要说得文雅,那确实是个难题;不过贝尼涅、博须埃一篇祭文里,也曾谈到过一只母鸡,而他竟能说得洋洋洒洒,毫不为之所困。

这律师认定偷苹果的事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明。

他以辩护人的资格,坚称他的主顾为商马第,他说并没有人看见他亲自跳墙或攀折树枝。

别人抓住他时,他手里正拿着那些根树枝(这律师比较喜欢称枝为树桠),但是他说他是看见它在地上,才捡起来的。

反证在什么地方呢?这树枝显然被人偷折,那小偷爬到墙外后,后因为心虚便把它丢在地上。

贼显然有一个。

但是谁能证明这作贼是的商马第呢?只有一件事,他从前当过苦役犯。

律师并不否认这件看来很不幸已经被证实的事,被告在法维洛勒住过,被告能的,这一切都是确实的,并且有四个证人,他们都一眼就认出了商马第便是苦役犯冉阿让。

律师对这些线索、这些作证,只能拿他主顾的否认、一种有目的的否认来搪塞;但是即使认定他确是苦役犯冉阿让,这样就能证明他是偷苹果的贼吗?充其量这也只是种猜测而不是证据。

被告确实用了“一种拙劣的自卫方法”

,他的辩护人“本着良心”

也应当承认这一点。

他坚决否认一切,否认行窃,也否认当过苦役犯。

他如果肯承认第二点,毫无疑问,一定会妥当些,他也许还可以赢得各陪审官的宽恕;律师也曾向他提出过这种意见,但是被告坚拒不从,他以为概不承认便能挽救一切。

这是一种错误,不过,难道我们不应当去考虑他智力薄弱的一点?这人显然是个傻子。

狱中长期的苦楚,出狱后长期的穷困,已使他变成神经呆笨的人了,律师说着说着,说他不善于为自己辩护,这毫不属于本案范围。

最后,律师请求陪审团和法庭,假使他们确认这人是冉阿让,也只能按警章处罚他擅离指定住扯,不能按镇压累犯的苦役犯的严刑加以处理。

检察官反驳了辩护律师。

他和平素的其他检察官一样,讲得慷慨激昂,才华横溢。

他对辩护律师的“忠诚”

表示祝贺,并且巧妙地利用了他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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