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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取乐子等心理动机,目的在于满足精神刺激、破坏公共
秩序;而故意毁灭公私财物罪的动机则是泄私愤、报复或者
妒忌,其目的是毁灭公私财物。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
事罪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没有某种特殊关系,“无缘无故”
的损毁被害人的财物,其损毁对象不特定,手段也较随意,
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行为人往往与被害人有某种特殊
关系或特殊原因,其损毁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手段一般也是
有预谋的。
例如:
案例三:1997
年
7
月
14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陈文军、
李海鹏驾驶夏利轿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航天桥时,被被害
人郑某驾驶的捷达轿车超过。
陈文军见状十分恼怒。
对李海
鹏说:“哪有这样开车的,欺负老实人。
超过去,揍他丫一
顿。”
李海鹏于是加速超过捷达轿车,并将捷达轿车逼停在
路边,陈文军、李海鹏二人即下车,先破口大骂郑某,后又对
郑某大打出手。
后陈、李二人又用汽车防盗锁将郑某的捷达轿车的门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及前大灯打碎。
被害人郑某
经伤情鉴定属轻微伤,并为此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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