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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8
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寻衅滋事罪
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
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
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
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
财物的手段。
这种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界限,
抓住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因此,依据该观点界分两种犯
罪行为还是可行的。
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寇平在旅客
列车上故意向旅客要烟,在要烟不成后又动手打人,并不顾
忌其行为是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具有逞威风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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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比较轻微,尚未达
到严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程度,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
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非常相近。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一般出于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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