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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
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例如:
案例二:2003
年
3
月
4
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
2049
次旅客列车的第
8、第
9
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
17
元,寇平将
17
元人民
币放入自己左裤袋内。
被害人佘泽东向途径车厢连接处的
列车员张丽珍求救,后乘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在被害人
佘泽东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寇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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