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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行为,则完全可以评价为随意殴打他人。
因为使用轻微
暴力强拿硬要,不仅侵犯了他人财物,而且侵犯了他人身体
安全,将其评价为殴打他人,并没有重复评价。
相反,没有评
价其侵犯财产的部分,这是对行为人有利的一种评价。
所
以,可以将甲的行为规范评价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
。
再如,行为人乙,随意殴打他人两次,没有造成任何实
害结果。
此外,乙两次使用轻微暴力追逐、拦截他人。
对此,
也可以评价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2〕但这里需要注
意,只有当几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符合刑法第
293
条
的某一项时,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只要有三次以
上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
客观行为方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殴打行为作为伤害的一
种手段,既可以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也可以是故意伤
害罪的客观行为,单纯从殴打行为以及轻伤结果是不能划
清两者的界限的,因此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寻衅滋事
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容易混淆,而不易区分。
例如:
案例一:20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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