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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困境。
因此
,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素的特殊性就
显得十分必要
,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成
为了寻衅滋事罪得以继续存在的重要支撑。
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对寻衅滋事
罪的独立存在与司法认定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诚然
,
目前司法实践的尴尬也正在于此
:主观的因素是难于把
握的
,它需要从行为方式等客观要素来综合印证
,而寻衅
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他罪行为相交叉
,让犯罪动机与目
的在认定中承载过多的作用
,但事实却是
,寻衅滋事罪行
为方式独立性的丧失给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与目的认定
带来困难
,过分的强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
能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问题。
除此之外
,犯罪动
机与目的对犯罪成立的作用到底如何也值得考量。
寻衅
滋事罪不是目的犯
,因为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
超过要素
”
或者“超过的内心倾向
”
,即目的犯中的目的
,
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
,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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