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长江书屋】地址:https://www.cjshuwu.com
1883号中,被告人靳三与他人发生争执,以拳使
被害人轻微伤,在主观恶性及损害结果都不大的
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机关将行为认定为犯
罪,发挥了法律的警示作用,但是其模糊了治安
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所调整的法益,特别是,寻衅
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章节,
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社会秩序,其规制的
应当是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公共场所秩
序的侵害以达到对社会秩序破坏的目的的行为。
[4]
而且由于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
权,其背后的司法的强制性要远远大于其他法律,甚至很多时候会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很大的限
制。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
罪的适用范围被过度扩大,使得本应由民事法律
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行为被随意地囊括,
这给刑法的权威性带来很大的挑战,同时也与保
障人权的理念相悖。
(二)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
不仅是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模糊,在刑法的规
制范围内,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也存在着交叉
和模糊,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四种犯罪行为,很
明显能看见其与其他罪名有着相竞合的地方。
实践中,最普遍的情形就是混淆了故意伤害
罪和寻衅滋事罪。
实务中,如果行为人持有伤害
特定的被害人的故意,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
现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这时,司法机关大多会细
究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进而将其尽可能往“随
意伤害他人”
方面靠拢,然后以寻衅滋事罪对其
进行规制。
[5]
而这很显然是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原
则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