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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丶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
并差官验尸。
人力丶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
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
验复讫,即为收瘗。
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
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
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
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
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丶江丶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
及牒独员县。
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
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
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
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丶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
每副初丶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
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
候检验讫,从实填写。
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
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
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
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
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
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
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丶丞丶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
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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