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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亲王一级的,“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
世子及郡王则少多了,减了一多半,“额妾四人”
,一生一般就是一次,除非无后,才可择二次。
元朝大概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文规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妾的朝代。
《元史•;良吏》(列传第七十八)记的第一个“良吏”
叫谭澄,是元世祖忽烈当政时主管农业部门的高级官员。
谭之所以得到老百姓的尊敬,他不只真心实意在帮助农民兄弟解决温饱问题,还为他们的香火着想,斗胆上书允许庶人纳妾。
如果不是谭澄上书忽必烈,元朝的普通男人一辈子恐怕都别想有讨妾之艳福。
明朝,与汉、唐一样,是中国历史上性观念较为开放的朝代,比宋、元时期宽松多了。
但是,虽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淫无度,但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仿元制”
。
婢女可以和男主人发生性关系,这似乎成了中国古代家庭里的一条“潜规则”
。
实际上,男主人与婢女发生性关系并不是随便来的,同样受到限制,有的甚至因此被处分。
《唐会要》记载,“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
张黔牟带着婢女一起值班,受了处分,“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
。
与纳妾一样,也不是什么样男子都能蓄婢女的。
明朝万历年间,鉴于普通人家蓄养奴婢现象出现较多,民风日下,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其中第一条是,“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
,“潜规则”
对普遍男子是行不通。
那么,不准纳妾、蓄婢,普通男子“包二奶”
、嫖娼总可以吧!
也不尽然。
在唐朝,“包二奶”
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置别宅妇”
。
当“别宅妇”
,在唐朝不算出嫁,所以“别宅妇”
都属未婚女性,即便生了小孩,也不能改变身份。
唐玄宗时期,别宅妇曾一度被禁。
《唐会要》(卷41)记载:“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
李适当皇帝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娶宗室女为外妇(别宅妇),还作为一大罪状,被人告到李适面前。
可见,有权有势的唐代男人“包二奶”
,也是要小心谨慎的。
自然,置“别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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