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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也确有可商量之处;但古人对中国古史的认识也确是越往后而越往前延伸,对古史的“编年”
也是逐渐清晰起来的。
大概在夏、商之际,已可能有“夏商”
的联称,而由于社会组织体系的松散、社会变动的无常、华夏民族共同体观念的薄弱以及历史记录的缺乏等因素,人们的“断代”
观念还相当模糊。
到西周时期,随着民族融合的加强、文化的进步和文献的增多,人们的共同体观念和历史观念日趋强化,才对夏、商、周三代的历史逐步有了完整的认识,并进而追加虞舜历史而构成“四代”
(同时也已上溯到唐尧以前)。
5、虞夏与商周确实的西周文献(金文除外)如今无从考求,下至春秋战国,则“虞、夏、商、周”
的提法已屡见于载籍。
如下列各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
求《左传》昭公元年:“虞有三苗,夏有观扈,商有姺邳,周有徐奄。
”
如《国语·郑语》:“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
《周礼·考工记》:“有虞氏尚陶,夏后氏尚匠,殷人尚梓,周人尚舆。”
《礼记·文王世子》:“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
”
先秦以至汉代古籍,特别是《礼记》一书中,还有更多比较四代制度之词,文繁不备录。
我国古代的编年体王朝史和诸侯国史,大致到西周后期才开始编修(个别诸侯国还要早些),对上古历史的完整认识也应到这时才开始确立。
《尚书》按虞、夏、商、周“四代”
的顺序编辑,正反映了这一种历史认识程序。
近年学术界对这一认识越来越重视,故叙述中国文明和国家的起源也更多地溯及有虞氏时代的历史。
在先秦学者的意识中,上述“四代”
的历史实际上是分为“虞夏”
和“商周”
两个单元的,一为古代史,一为近代史,上引《墨子》与《韩非子》之文都表现出这种意向。
《礼记·表记》以“虞夏之质”
与“殷周之文”
对举,二者的区分更为明显。
这里有必要先谈一下“夏”
这个概念的变化。
“华夏”
一词自春秋以来开始流行,这个“夏”
字的涵义必定与“虞夏”
之“夏”
相同,而不再局限于部族观念。
也就是说,在中原民族文化共同体成熟和确立的时代,这个“夏”
已成为中原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代称,而不再仅仅是指旧时所称的夏部族。
“其政治涵义是指中原王朝,民族涵义是指“中国之人”
,文化涵义是指中原文化,因此“诸夏”
可以代表当时的“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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