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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看向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二、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银行争相借款给地,赚取稳定利息。
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很多企业家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阐述完毕。”
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
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
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股市,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
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
行为。
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
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
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
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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