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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该是这样。”
原告道。
“被告,是这样吗?”
女法官看向方轶,问道。
“是的。”
方轶道。
“被告,当时车里都有谁在?有几个人?当时车是在行驶中吗?”
女法官问道。
“车里一共有两人,一个是被告,另一个是被告的朋友,车在行驶中,这个从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体现出来,两人聊天时,汽车在公路上快速移动着。”
方轶道。
“原告,对被告刚才说的有没有异议?”
女法官问道。
第200章一个惊人的消息
“没有异议。”
原告道。
“原告,你明确下,你所指的被告泄露你的隐私,就是被告与第三人在车上谈论的相关内容,是这样吗?”
女法官问道。
“是的,我有行车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为证。”
原告道。
……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进行陈诉。”
女法官道。
“我认为,被告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我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形象,给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现在同事和邻居看我的眼神都带着讥讽。
被告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毁坏了我的名誉权,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拿着一张A4纸念道。
他的语气抑扬顿挫,富有感情,应该之前练习过不少次。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一、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不具备上述要件,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回到本案,被告在驾车过程中将自己的不幸向自己的朋友倾诉,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纾解心中的不快,由此可见,被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意恶中伤原告的心理。
另外,被告与自己的朋友谈论原告的私生活,但双方的聊天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进行的,不会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从未向公众曝光,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原告并不存在隐私被损害的事实。
至于别人的目光,我们认为这是原告的自我感觉,并不能代表原告的隐私被损害的事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所谓的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我们真心的希望原告能敢于面对生活,走出心里阴影。
完毕。”
方轶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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