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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问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经理,所以属于常驻外省,每隔一段时间可以休假。”
女律师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这是事实,只要法官到单位一调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师犯不着为这事撒谎。
“第三人,是这样吗?”
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闪过一丝厌恶。
“是,我媳妇经常不在家。
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
第三人的态度很好。
“第三人,你是经常居住在被告处吗?”
女官问道。
“大部分时间是在她哪居住。”
第三人道。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女法官问道。
“我在县里开了一家劳务公司。”
第三人道。
第132章吴小清凌乱了
“被告是做什么工作的?”
女法官问道。
“被告刚认识本案第三人时,是在KTV工作,后来两人同居后,被告便辞职在家待业了有三年多,再后来,被告通过同学的介绍认识了一家知名白酒公司的代理商的老板,开始给那家代理商的老板做助理。”
方轶道。
这些情况都是被告柴瑶瑶告诉方轶的,方轶让她提供社保交费证明,以佐证她工作的事实,但是她说县里的公司很多都不给上社保,只提供了工资单。
其实所为的代理商助理,并非字面上那么简单,她的工作很杂,说白了主要工作就是卖酒,各种方式的卖酒。
“第三人,是这样吗?被告与你同居后辞职在家,三年后才入职白酒代理公司。”
女法官问道。
“差不多是这样。”
第三人低着头不敢看对面。
……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其与情人的共同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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