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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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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胖法官看向钱连元。

“我不认为酒后驾驶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钱连元道。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胖法官道。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钱连元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我们认为针对‘机动车’的概念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刚才公诉人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应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目前,尚未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也没有对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回到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无牌照“雷神”

牌四轮电动车虽经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不应被法院采信。

另外,被告人购买“雷神”

牌电动车后,在使用过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要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各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被告人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在他的认知里,其购买的电动车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个大玩具,根本不属于机动车。

这也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方轶道。

方轶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心里却不这么想,因为从这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来看,一旦操作不当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点不低于机动车。

但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吃着谁就得向着谁,作为一名律师,方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胖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没有。”

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钱连元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胖法官道。

“我不认为构成罪……”

钱连元心里素质真不是盖的,说话时底气十足,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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