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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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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死囚家属在死刑执行前敲了登闻鼓的话,官员上报皇帝,皇帝觉得有冤,会立即派校尉赶到刑场通知暂停行刑。

如果皇帝查验后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时间通常到了晚上,起不到当众执行死刑以杀鸡骇猴的作用。

针对这一点,嘉靖元年(1522年),明世宗(嘉靖皇帝)专门颁布诏令,“诏自今以申、酉行刑,不报”

,禁止死囚犯临刑前击鼓,死刑必须在下午3~7点之间执行。

但大臣浙江道监察御史陈逅认为死刑应该被慎重对待,皇帝应该提前而不是到临刑之时才重视。

陈逅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请今后处决重囚,前期一日,该科之覆奏毕,即给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亲请法司取囚赴市,次日依法行刑,限未刻以前毕事。

复命如有鸣鼓诉冤者请于三覆奏以前封进,若覆奏已毕,虽有鼓状,无得辄受。

违者悉坐以罪。”

大概意思是,处决重囚的前一天,刑科报请皇帝复审案件,无误后,即发驾帖给锦衣卫监刑官,负责押解犯人到刑场,第二天再依法行刑。

执行死刑在下午1点前结束。

如果重犯家属要击鼓诉冤,必须在三复奏之前由官员递交给皇帝。

一旦第三次复奏完成,即使有人再击登闻鼓鸣冤,也不得受理,凡是违反者都要治罪。

明世宗同意,遂于嘉靖二年(1523年)下诏令曰:“鼓状照旧行,决囚准予未刻以前行事。”

由此恢复了登闻鼓的使用。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大明惊变吴蔚著。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9

(中国古代大案探奇录)

ISBN978-7-5162-1310-0

Ⅰ。

①大…Ⅱ。

①吴…Ⅲ。

①侦探小说-中国-当代Ⅳ。

①I247.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228746号图书出品人 刘海涛

出版统筹 赵卜慧

责任编辑 董 理

责任印制 曲 静

发行总监 杨荣刚

责任校对 姚丽娅

装帧设计 聂 强

书  名 大明惊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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