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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案件卷宗(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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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答:四寸。

董虞:案已明矣,终归余处理家务不善,求大人放过余前妻,吾愿代其受罚。

问:何以明之?

董虞:此说明一事,吾执笔之异,未得功名时为四寸,为官至前日为三寸,近日又变为四寸。

执笔距离之变化,可见余在变化,余不过回归最初之执笔距离,即便最初非四寸,难道余欲改执笔距离亦不可乎?

此两波人已明一理,吾执笔距离在不断变化。

此事已明,吾妻所谓之证,不可信也。

至于喜食、眼神、语气、卧姿,吾食腻、看腻、抱累,何不可?

若性情小变即为厉鬼占据魂魄,则世界史此类事数不胜数。

问:赫兰儿尚有何言?

赫氏:有,吾曾见厉鬼,以吾夫即为厉鬼所据董虞之体。

董虞安定三年死而复生后,其性情大变,未再以卖身契相胁,反主动助吾脱娼籍,予吾财帛。

其变化甚巨,不复色迷迷视吾,而以一种吾从未见之眼神——一种平视之眼神,一种视吾为人之眼神。

安定三年,其死之前,执笔四寸,死而复生后则为……三寸。

吾知,其或为厉鬼借躯壳而生,初甚惧,然渐喜之,是,吾喜一厉鬼。

问怒之:赫兰儿!

汝知汝所言何乎?

赫氏:知,真董虞在吾与潘莲儿安排下已死,后之董虞,为占据董虞之“魂”

替其生活。

吾仅在其熟睡时闻其呼己名——林波。

然今……又另一厉鬼据此躯壳。

……

……

审讯官员:京兆府尹重念之。

记录官员:京城主簿胡催生。

伊律引用:

大伊律法《户婚律》第二卷……《杂律》第一卷……

依大伊律,诬告者当反坐。

然此案有三难:

一,此类案件并无先例可循;二,被告不予计较,且为之求情;三,赫兰儿神智异常,或已疯癫,或被邪教蛊惑。

故酌情判决:将神志已失之赫兰儿拘押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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