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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着名的“方舟子遇袭案”
就证明了
实务中存在的这一现象。
很显然,该案中行为人
殴打伤害被害人并不是出于随意的目的,而是有
着特定的对象和事由,但由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
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轻伤以上标准,再加上
该案由于涉案人员的知名度,其引起了广泛的社
会讨论,有很大的引示作用,为了迎合民意以及
予以警示,则倾向于重刑主义,因此最终的认定
无可避免地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
同时,对于该罪名的其他犯罪行为,从其法
律条文的表述来看也有与其他罪名有相竞合的地
方,例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
与敲诈勒索罪、
“追逐、拦截、辱骂”
他人与侮辱罪。
因此,在现
今的罪名认定和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是存
在着一定的争议和模糊地带。
有学者认为,当行
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其他
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在公众场所强拿硬要多家
商户,该行为从公共秩序考虑,其确实侵犯了社
会管理秩序的法益,与此同时也侵犯了商家的财
产权,因此构成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这种情
形下就需要择一重罪处理。
如此而来,寻衅滋事
罪作为一个独立的且所规制的行为非常宽泛的罪
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必然会肆意扩大,也会将很多本应认定为其他刑事责任的行为纳入其
规制范围之内。
(三)“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行为
2013年,由于“两高”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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