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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套法庭组织受美占区三个州总178 理签署的“清除国家社会主义和军国主义”
的法律的约束,规定从1946 年6 月1 日起,各州由一位专门的“政治教育部长”
负责一切非纳粹化事宜,但在政府部门及报刊、电台等直接影响舆论的机构中任命职务均属例外,仍由美国人自己作主。
按照这一制度,对每一份强迫登记的表格,都必须予以审查,分别列入下面五类中的一类,首犯,罪犯,次要罪犯,从犯,免予追究者。
对每一类都按情节轻重规定大小不等的必要的处罚,例如对主要罪犯判处监禁两年到十年,强迫劳动,没收财产,褫夺公职,褫夺公权等。
对从犯则仅要求他们向纳粹受害者救济基金缴纳款项。
对各个案例都有定期复审的规定,如悔改表现良好可改变其犯罪类别,降为次一类。
最后,每人都发一张格式一样的身分证,上面载明持证者在非纳粹化法律下的身分;作出了安排,使身分证在西德全境有效,以免无休止地重复进行审查(除非发现犯罪的新证据)。
1945 年夏在慕尼黑造纸厂中即将化为纸浆的废纸堆里意外地发现了纳粹党党员及辅助人员的完整卡片目录(德国人也许认为把卡片烧毁是不应该的浪费),这对核实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帮助很大。
然而美国人决不满足于德国人执行非纳粹化法律的方式,经常要求处理得更严格一些。
1946 年11 月,克莱对各州总理说:“如果德国人不愿意于这件事,军政府有能力、有决心自己来干。”
他们特别反对把“从犯”
官复原职,坚持要由美方向已对这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
德国人回答说这样做是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节外生枝,虽然法律程序中规定了特别审理,但审理的原则尚未商定。
如果这种纠纷出自美国人和德国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那么这应当通过讨论予以澄清,而不应当由美方片面处理。
德国人还争辩说,一旦“从犯”
免除了处分,他们同其他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不然,这种差别待遇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
因此,在谋求职业方面,他们同其他人处于179 同等地位,就资历而言他们倒还胜人一筹。
对于那些曾任文职官员的“从犯”
,如果象美国人所坚持的那样把他们从政府机关中赶出来,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享受养老金的权利,这是对情节较严重的罪犯的一种处分,因而也是德国人的案情审查委员会不愿给予的一种处分。
英占区到1947 年10 月才把审理案件的职责移交各州政府。
1946 年7月设立了由德国人组成的陪审团,以备地方公安官员咨询,同时还规定被审查者得向德国人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这种委员会纯属咨询机构。
如同美占区一样,委员会的成员由地方政府提名,规定必须保证有一位工会代表。
在盟国管制委员会第三十八号命令发布后,英占区于1947 年2 月也按上述命令的规定,参照美占区的做法,实施了一套罪犯分类办法。
然而所有这些措施主要适用于未扣押的纳粹分子。
这些措施在初期对那些应予拘捕的几粪罪犯,如德军高级军官、党卫队和盖世太保头予以及纳粹党的教导队成员等的问题并无影响。
前面已经讲过,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对他们所属组织的地位作出决定以前,并不打算对其中许多人进行处理,而纽伦堡军事法庭到1946 年秋才对此作出决定。
所以他们被关押了一年多之久,并未进行审讯。
拘留营的状况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粮食定量在某个时期下降到每天只有九百卡路里,而被拘留的人是没有机会靠掠夺来给自己补充口粮的。
由于整个德国的粮食和住房都极为匮乏,改善拘留营食宿条件的要求只能放在未位来考虑,尽管这是不幸的,却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到1946 年夏季末,这一情况在英国引起了很多人注意。
批评者抓住这一条不放,说是对“未经审判不得监禁”
的原则未予尊重。
对彼拘留者进行甄别的职责是由情报人员承担的,而情报人员还有好多别的工作要做,因而多少影响他们的甄别工作。
于是甄别工作又从情报人员手中转给由英国官员组成的一些三人小组去办理,而并不要求他们熟悉德国事务(因为倘若提出这种要求,势必又会由于合格人选缺乏而造成耽搁)。
这样一来,在押的德国人由1946 年7月的四万二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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