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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哪个官员的考绩单是没有处分记录的。
这里是从1749年编的《吏部则例·处分篇》中摘录的一些典型的行政失误和相应处分的例子:官员将漕船沉溺情由不申报者,降一级调任。
地丁钱粮经征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
欠一分者,降职一级。
欠二分者,降职二级。
欠五分以上者革职。
如有地方官畏疏防承缉处分,借端吓阻事主,抑勒该供,讳盗不报者,核实题参。
照讳盗倒革职。
虽然中国政府机制中很早就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弹劾官员的渎职或错误,但自从中世纪以来,这些机构的功能就衰落了。
从历史上来看,政府中的监察机构“御史台”
(在清代叫做都察院)有责任对皇帝提出诤谏并对百官予以监察。
但早从公元七世纪起,这一机构对下的监察功能使超出了它对上的诤谏功能。
不仅如此,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甚至连这一机构独立监察百官的功能亦受到了侵蚀。
满洲征服者从明代继承下来的那个监察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已丧失了对于地方行政的监察能力。
到十六世纪后期,各省按察司行使的只是省里的司法职能。
满清政府终于将之并人了省官僚机制,我们在提到各省按察使时则称呼他们为“省法官”
。
虽然在京城仍有监察官员对京官予以监察,但他们的主要工作变成了梳理文件,以发现其中违规情况。
虽然各行省也设有“省御使”
负责监视省里的行政话动,但这些人实际上驻在北京,这意味着所谓皇帝的“耳目”
在京城以外是又聋又瞎的。
因此,京城和备省的监察工作主要由官僚们自己来做,每个人都有责任注意其下属的行为。
要知道行政和监察机制融合到了什么程度,只须看一省巡抚同时拥有御使台副贰的头衔就可以了,这表明他负有监察其下属行为的特殊责任。
实际上,官僚机器是在自己监视自己。
官僚体制的这种自我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渎职和犯罪就事论事的弹劾;另一种是对所有官僚三年一次的定期考绩(这一考绩也是对劣等官员弹劾的根据)。
这两种方式的监察主要都由官僚本身、而非监察机构进行。
发生于乾隆朝的五千一百五十一件弹劾案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八的案件系由监察机构提出,其余均由京城或各省的官僚提出。
虽然弘历认为这两种方式都不行,但只是在三年考绩报告中他才把这个问题最为明确地点了出来。
三年考绩
对官员定期考绩的历史和中国政府体制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
满清从明朝继承了这个制度,并在入关以前就建立了这一制度。
到十八世纪中期,对文官考绩的基本程序包括京察(即对上三品以外所有京官的考察)和大计(即对除总督、巡抚、布政使及按察使以外所有地方官的考察)。
在京查和大计这两项制度中,最为吃重的程序是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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