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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中国的官僚也受到了这一常规的制约与控制。
虽说“君主如父”
,他能够通过对于官员的频繁调动来防止他们发展地方性的权力基础,从而对他们建立起一种“专制的与内在的控制”
,但由于“这样的政治联系具有父系家长的性质……它便同任何正式的法律的发展格格不入”
接照韦伯的观点,所谓“正式法律”
必须包括制约官僚本身的行政法规在内。
虽然韦伯因这些想法而不能以中国国家为背景尖锐清晰地提出问题,但他的历史逻辑却表明,他认为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是相互冲突的。
在他看来,历史的发展将会通过常规化与合理化而使后者取代前者。
汉斯·罗森伯格(HansRosenber)在对普鲁士国家的经典分析中,对“王朝专制主义”
和“官僚专制主义”
作了区分。
按照罗森伯格的定义,“专制主义”
指的是未经宪政制衡或与有影响的社会阶级分享的权力;而“王朝”
则强调君主个人对整个社会(他称弗列德里克·威廉一世为“一个王家恶霸”
)、以及对应召来执行他命令的“王家仆从”
的支配。
罗森伯格还把“王朝专制主义”
制度刻画为一种“君主独裁政治的实验”
。
尽管他并朱对“独裁君主”
与其官僚之间的关系作详细的描述,但他却暗示,弥漫于普鲁士社会的那种“出于恐惧而屈从于权威的丑恶性格”
正是官僚们自身思想状况的投影。
然而,罗森伯格又断言,即使是在霍亨佐伦王朝早期,君主的控制仍需依赖于条理慎密的程序,也就是依赖于既统治官僚又统治民众的“公共法”
但罗森伯格并未告诉我们,“独裁政治”
或专制王朝是如何在规章的体系中仍得以保持自己的行动自由的——制订这些规章的目的正在于使政府的运作受到经精细调试的常规的制约。
如果在这个制度中有纯粹的“专制”
成分,它便会是不稳定的和短命的。
它会在“以法治取代专制君主权力的不间断的斗争中”
成为牺牲品。
即使在腓特烈大帝时代,独裁者的权力还是被官僚们大打折扣,因为他们拥有真正的权力,可以通过操纵信息和采用其他的“破坏”
行动来“阻挠和歪曲”
独裁者的意志。
到了腓特烈大帝的软弱继承者时代,通过在官僚人事制度中引进终身制和正当程序,官僚们成功地保护了他们自己不受专制权力的制裁。
其结果是,如罗森伯格所描述的,后拿破仑时代的普鲁士成了由职业官僚统治的国家(“官僚专制主义”
),君主本人则成了“最高行政长官”
。
专制和常规权力在这里经历了一个此消彼长的历史过程——亦即韦伯所说的“常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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