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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一个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可是客观上仅造成
了被害人轻微伤
,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应该如何认定。
这就是所谓的“故意伤害未遂
”
的问题
,
对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
,这种情况根
本就不构成犯罪
,排除了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存在可能。
有的学者认为
,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最多也就是故意伤害
中重伤害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
,故意伤害罪未遂不仅理
论上可以成立的
,客观上也是存在的。
如果认为有伤害
故意而没有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
,就否定
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存在的可能
,这是与主客观相统一原
则相违背的
,是一种客观归罪化或者是唯结果归罪化的
表现。
在这里讨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对于区分寻衅滋
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着特殊的意义。
我们如果承认故意
伤害罪未遂之可能
,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
作用。
这有利于解决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出现的司法困
境抑或司法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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