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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
”
通俗的是指故意找事挑衅
;“滋事
”
是指
惹事
,制造纠纷。
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与目的一般是恃
强凌弱、没事找事、排解自己的精神空虚等等。
这些理解
看来是明确的
,具有寻衅滋事罪自身特点的。
可是问题
出现了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司法认定上往往是难于把
握的
,需要从客观方式入手
,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性
质
,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复杂的立法、司法的困境
,关于寻衅滋
事罪的司法认定出现了“客观归罪化
”
的趋势
,“方玄昌、
方舟子遇袭案
”
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
(排除了舆论等非司
法的影响
)正是这种趋势的一种表现。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核心问题之一
:主观目的与
动机的“有
”
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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