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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双方对结果产生质疑
,同样理论界人士也对该案发表
了自己的见解。
寻衅滋事罪作为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章中的一个罪名
,其在现实中经常发生
,加之其与涉黑
涉恶等团伙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造成了寻衅滋事
罪从立法到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疑难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表征
:客观归罪化趋势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
题
,笔者认为这是由寻衅滋事罪的自身立法特点决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诸多争议集中表现在司法认定上呈现处一
种客观归罪化趋势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
任刘仁文认为“问题的根子出在刑事司法制度的‘
唯后果
论
’上
2我国《刑法
》第
293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如下规
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
恶劣的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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