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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的终端系统。
瑞典则是另一种做法,它的法规容许更多的弹
竞
争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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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让企业能锁定 制造程序本身 ,而非废水的 终端处理问题 。
瑞典企业发展出能够降低成本的制浆和漂白技术,以满足当时
的法规需要。
美国虽然率先规范,企业并未获得先行者的优势,
原因是美国忽略了一个良好环保法规的重要原则:让企业发掘
如何解决自身的问题,创新最大的创新机会。
。
专栏 。
有益于创新的法规
妥善规划 设计的法规, 未必会提高 企业的成本。
以下
的立法原则将能促进企业创新、资源生产力的竞争力。
把目标放在结果,而非技术上 在过去,法规经常涉及
某类特定的 补救技术,如 清除空气污染 的催化剂或 洗涤设
备 等。
此 一 阶段 “ 可 获取 的 最 佳技 术 ”
( b est a va i lab le
t e c h n o l o g y)与“可获取的最佳 控制技术”
(be st avai lable
control technology)的看法,深植于美国实际的经营之中;
并且意味某种技术是最好的,此举不利于创新。
立法从严,不宜从宽 法律如果能以累进的方式发展,
走向严苛的 标准,企业通 常较能适应, 例如废水排 放管道
或终端处理等。
因此,立法需要严格到足以促进创新。
鼓励产业 上游提出解决 方法,但要 尽量对实务和 最终
使用者施压 。
这类法律通 常容许最终产 品、整个制 造过程
和配销阶段 ,以比较有弹 性的方式从事 创新。
避免 全面污
染,或在整 个价值链的前 期就做减轻污 染的处理, 必然要
比后段的清除或再处理的成本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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