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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部分(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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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秦用半两钱,高祖嫌其重,难用,更铸荚钱。

于是物价腾踊,米至石万钱。

夏,四月,更造四铢钱;除盗铸钱令,使民得自铸。

'2'当初,秦行用半两钱,高祖嫌半两钱过重,使用不便,另行铸造荚钱。

至此时,物价暴涨,一石米贵至一万钱。

夏季,四月,文帝下诏:另行铸造四铢钱;废除禁止私人铸钱的禁令,允许民间自行铸钱。

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

然铸钱之情,非淆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淆之甚微,为利甚厚。

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

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笞奔走者甚众。

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陷井,孰多于此!

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

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

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崐。

善人怵而为奸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柰何而忽!

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

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

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中以禁矣。

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

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故不如收之。”

贾山亦上书谏,以为:“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

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

上不听。

贾谊提出批评说:“现行法令允许天下公开雇人熔铸铜、锡为钱币,有敢掺杂铅、铁取巧谋利的人,就处以黥刑。

但是,铸钱的人都以获利为目的,如果不杂以铅铁,就不可能获利;而只要掺上很小比例的铅和铁,就会获利丰厚。

有的事容易引起后患,有的法令能导致违法犯罪;现在让平民百姓掌握铸币的大权,他们各自隐蔽地铸造,要想禁止他们在铸钱时为获厚利而取巧舞弊,即便是每天都有人因此而被判处黥刑,也禁止不住。

以往,百姓因此犯罪而被判刑的,多的一县可至数百人,被官吏怀疑而受到逮捕拷打和为传讯而奔走的人,那就更多了。

设立法律去引诱百姓犯罪受刑,还有什么能比这种铸钱令更严重呢!

另外,民间习惯使用的钱币,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使用轻钱,一百枚须添若干枚,使用重钱,又不按标准数使用。

官府规定的货币在交易中不具有权威地位,对此,如果官府采取强硬手段来统一市场币的话,事情一定会很繁琐、很苛酷,而且力难胜任;如果官府放纵的话,市场上流行各种钱币,币制就陷入混乱。

可见,如果关于钱币的法律不完善,到哪里寻求标准呢!

现在,放弃农业而开山采铜的人日益增多,扔下农具而去炼铜铸钱、烧制木炭;质量低劣的钱币每天都在增加,五谷粮食却无法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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