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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市场机制下的优质的服务和管理,我们的法律才将费率的制定权下发给保险公司。
既如此,为什么《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要求保监会对“交强险”
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合规性审查?答案就在于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也不知道,“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
的“两不”
原则将怎样得到遵循?现在,人们怀疑“两不”
原则只能兑现一半,它不会“不盈利”
的,它非但能做到“不亏损”
,甚至还有可能牟取暴利。
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怀疑,是“度君子之腹”
的“小人之心”
,因为官方披露的信息,让我们无从得知盈亏点在哪里。
我们盼望有皑皑君子之风的保险公司集体站出来,给我们算笔账,告诉我们8大类42小类亿车辆可以收取多少保费,他们预计的赔偿又是多少?2005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大约45万起,死亡人数将近10万人,受伤人数逾46万人,直接财产损失亿元。
不用计算机,凭借小学学过的算术,他们就可以按照“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8000元,财产损失赔2000元”
的最高限额,较为精准地回应我们的怀疑。
我们还不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试图凸现的人文精神,会否被“交强险”
的鲁莽实施所贬损?明确宣示生命权大于路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让我们在立法思想上看到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革,使我们在归责原则上看到了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转向。
此外,它还创造了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
的世界先例。
就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实际而言,无论中国保监会系统的官员、保险公司的职员,怎么鼓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伟大,我们都不反对,我们反对的是,“交强险”
保费中或许蕴含着的“强盗”
逻辑,最终将使立法背离善良的初衷。
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质问是不是“莫须有”
,但一定不是“欲加之罪”
。
我们不是为了质问而质问,我们厌恶一切没有意义的口舌之战。
我们大声发问的意旨,无非是希望关乎公共利益的“交强险”
,能以公开、科学、*的方法,赢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回归社会保险的本位。
谁来监督法官
见惯了省部级高官的落马,我们对官员*的讯息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免疫力”
,但我们依然震惊于深圳中院“沦陷”
、多名法官被“双规”
的新闻。
我们害怕深圳中院那些被“双规”
的法官们最终被证明皆不清白,或者大多数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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