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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丶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丶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
真自缢者,用绳索丶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丶唇开丶手握丶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
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丶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
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丶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
纵垂下亦不直。
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
或把衫襟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
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
其尸合面丶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
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丶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丶女仰卧。
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
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丶眼微开丶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丶眼合丶腹内急胀。
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丶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丶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
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丶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丶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丶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丶眼开,两手微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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